来源:陕西法制网 时间:2026-09-07 15:30:34 阅读量:
一、案情回顾
2025年6月,紫阳县蒿坪镇的李某驾驶车辆与王某发生碰撞,造成王某受伤、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。事故发生后,王某入院保守治疗17天,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、多发肋骨骨折、腰椎L2骨折、胸骨骨折等多处损伤。后续经司法鉴定,王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。
事故处理期间,王某与肇事方李某、车辆保险公司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,遂诉至紫阳法院,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住院伙食补助、营养费、残疾赔偿金、鉴定费、交通费等各项损失。
二、法院审理
2026年8月,紫阳法院审理此案后,保险公司与李某共同提出抗辩:王某事故发生时已满70周岁,早已达到退休年龄,不存在务工收入,误工费不应予以赔付。
承办法官经核查全部证据后认为:法定退休年龄不等于丧失劳动能力,误工费赔付的核心判断标准是受害人是否具备劳动能力、是否因交通事故产生实际收入损失,法律并未设置年龄门槛限制误工费主张。
本案中,王某虽已70周岁,但提交完整证据证实其受伤前身体康健,长期从事有偿劳动,依靠劳动获取收入;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其多处骨折,长达150天无法正常劳作,收入减少的损失客观真实存在。
综合王某年龄、劳动能力减弱等实际情况,法院酌情按40元/天认定误工标准,结合鉴定意见150日误工期,核算误工费6000元。
最终法院结合伤残鉴定、医疗票据、事故责任划分等证据,依法判决李某及保险公司对王某各项合理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,判决: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王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390.31元,向李某支付垫付款7953.33元。
不少保险公司、群众存在固有误区,认为只要伤者年满60周岁,就不能主张误工费。但法律层面并无此规定: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明确,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,应当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,条文仅以收入减少为核心要件,未区分年龄;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第七十条规定,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,高龄老人务农、打零工、从事劳务的收入均受法律保护 ;最高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,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、收入状况计算,评判标准为实际误工损失,与年龄无关。
在农村地区,大量70岁、80岁老人仍长期耕种土地、从事零散劳务,劳动是其重要收入来源,因车祸受伤无法劳作,收入损失真实存在,理应得到赔偿。
(二)高龄老人主张误工费需要准备哪些证据?
1. 证明劳动能力、务工事实:村委会/社区务工证明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、劳务用工记录、工友证言;
2. 证明收入情况:劳务结算单据、转账记录、务农产出售卖凭证;
3. 证明误工时长:医院住院病历、医嘱休息证明、司法鉴定误工期意见书。
若无法证明固定收入,法院会结合当地经济水平、老人劳动能力酌情确定每日误工标准。
作者:杨缘缘
编辑:许沥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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